狗粮的税务类别是什么?
这个问题困扰我很久了,一直找不到合适的答案,于是自己摸索着回答一下(希望能帮助到需要的人) 先放结论 在我国现在税收制度下,一般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销售自产的狗粮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但不属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外购的狗粮作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下的进项税额都可以进行抵扣。生产销售狗粮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规定,纳税人购进饲料,凡未用于食用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在税前列支。 如果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所经营的业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则可以对外购的狗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证明材料在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抵扣。
当然,如果企业外购的狗粮最终用于饲养猪、牛、羊等牲畜,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应当取得农业产品发票,此时该部分费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要缴纳营业税;从事现代服务业的非商业性机构,以营业收入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生产销售宠物食品属于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应缴纳营业税。但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委托方有关要求的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不缴纳营业税。
目前,对于宠物行业而言,涉及的主要税种就是上述几个。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狗粮增值税应按照饲料适用百分之十三的增值税税率,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者其加工品,主要包括:粮食、油粕籽粕类、糠麸类、青贮饲料、农牧渔剩余物、添加剂、浓缩饲料、全价饲料、预混合饲料。
纳税人生产的以豆粕、米糠等粕类、糠麸类饲料为主要原料的饲料产品,属于上述“饲料”范围,适用增值税税率13%;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宠物用狗粮等宠物饲料,不属于上述“饲料”范围,不适用13%的税率,应按照产品归类,适用17%税率缴纳增值税(目前执行13%)。
狗粮企业所得税依法纳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收人的,不计入所得),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的收入,不计入所得)。企业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的多寡分别核定为按月预缴或按季预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限为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的期间为1个纳税年度。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是调节国民经济的重要杠杆。税收从构成要素上可分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而从纳税人支出的性质上却只能分为政策性减免和困难性减免。前者是基于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通过实施差别税收,鼓励某些纳税人发展生产和改善经营,促进有关行业或地区经济的发展;后者是基于人道主义和社会稳定等原因,对遭受自然灾害和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纳税困难的纳税人实行的一种照顾。